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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职学校与本科院校对口贯通 “3+4”分段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和人才培养方案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4-25 14:01    浏览:    来源:     【字体:    

渝教职成发〔2016〕17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校,有关单位:

现将《中职学校与本科院校对口贯通“3+4”分段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中职学校与本科院校对口贯通“3+4”分段人才培养改革试点人才培养方案编制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4月7日


 

中职学校与本科院校对口贯通

“3+4”分段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教育部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国家制度建设试验区协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17号)精神,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推进中职学校与本科院校对口贯通“3+4”分段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3+4”)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规律、教育教学规律,坚持技能有优势、发展有后劲、学习重过程、管理重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按照先行研究、试点示范、推广引导、平稳运行、公平公正、确保质量的工作思路推进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经批准参加“3+4”改革试点的本科院校、中职学校及相关单位。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五条  市教委统筹管理试点工作。负责审批“3+4”的试点院校和专业、招生计划;统筹中职招生和中职本科转段考试工作;建立健全“3+4”改革试点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和评估体系;实施过程管理,对试点院校督导、检查。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对试点院校予以相关政策支持。

    第六条  市教育考试院负责中职本科转段考试的文化素质测试的相关工作,并对职业技能测试工作进行指导、审核和备案。

第七条  本科院校负责指导中职学校的“3+4”改革试点工作,对中职学校的试点专业教学质量实施监督;与中职学校共同编制对口贯通的专业教学质量标准;负责制定本科教育阶段的人才培养方案;联合中职学校、行业、企业组织转段考试职业技能测试的相关工作和招生工作;组建师资团队,按照“3+4”改革试点方案开展本科教育阶段教学活动,指导中职学校试点专业教学。

第八条  中职学校在本科院校的指导下,负责编制试点专业对口贯通的中职教育阶段专业教学质量标准和人才培养方案;配置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和齐备的教学设施,开展中职教育阶段教学活动,加强过程管理;接受本科院校的质量监督,共同实施过程考核。

第三章   专业遴选

第九条  专业遴选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和紧缺人才的需求,优先支持与重庆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对接紧密,尤其是培养周期长、技能开发早的专业。中职学校开展试点的专业原则上应为示范、重点(特色)或优势专业。本科院校根据国家颁布的本科专业目录,对接与中职学校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

第十条  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试点院校、试点专业的申报和遴选工作。本科院校根据拟合作中职学校提出的申请,负责牵头向市教委申报。市教委组织专家遴选评审,审批试点院校和试点专业。

第四章  招生考试

第十一条  招生宣传。试点院校应将试点有关内容,包括招生计划、招生对象、就学形式、学习地点、培养目标、学习年限等明确告知学生、家长及社会。严禁任何学校利用虚假广告或不实之词招揽学生,引发社会不稳定。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取消“3+4”办学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计划核定。市教委根据全市中职、应用技术本科发展情况,结合行业发展需要及招生学校专业培养能力、办学条件,核定下达“3+4”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突破。

第十三条  志愿填报。具有3年连续完整学籍的我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按市教委统一安排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学校代码和专业代码分别填写试点中职学校代码和中职教育阶段专业代码。考生填报的志愿作为投档录取的唯一依据。

第十四条  统一考试。报考“3+4”试点院校的考生,必须参加当年的初中毕业暨高中升学考试。

第十五条  投档录取。“3+4”试点项目在高中阶段教育提前批录取。市教委根据考生的初中暨高中升学考试成绩划定最低送档分数线,并按照招生计划实施录取。考生在被“3+4”试点院校录取后,不得被其他类型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未被录取的,可按志愿参与高中阶段其他批次录取。考生在录取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学校按市教委统一安排注册后方取得有效学籍。

第十六条  试点学生从中职教育阶段升入本科教育阶段学习,需通过过程考核、综合素质评价和转段考试。

第十七条  过程考核。过程考核方案由试点院校共同制定,报市教委备案后,在学生入学第一个学期向学生公布。过程考核采取与学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牵头本科院校指导参与试点的中职学校具体组织实施。过程考核的内容、标准由合作双方共同商定,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思想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二)学生在中职学习期间,所有课程总评成绩必须达到60分或合格,完成中职教育阶段学习任务并取得毕业证书。

(三)学生在中职学习期间,过程考核经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累计不超过2门。

(四)至少2门核心课程由本科院校或第三方命题考核。

(五)获得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综合素质评价。试点学生在完成中职教育阶段学习,进入本科教育阶段学习前,必须在过程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接受并通过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形式由试点院校共同确定,主要评价学生德育表现、专业综合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

第十九条  转段考试

(一)学生通过中职学习期间的过程考核及综合素质评价,并符合高考报名相关条件,方可报名参加转段考试。转段考试由“文化素质测试+职业技能测试”组成,总分750分。

文化素质测试:主要对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内容进行测试,实行三科合卷,各科100分,满分300分。

职业技能测试:职业技能测试科目(含职业技能证书认定)标准、内容分别由试点本科院校自主确定,原则上每个专业可在其专业核心课程中随机确定3门,每门课程分值各150分,满分450分。

(二)文化素质测试由市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测试实施方案由本科院校联合中职学校制定,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条  转段录取

(一)转段录取由市教委统筹,纳入当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录取管理。市教委划定转段考试文化素质测试合格线,试点本科院校自主划定职业技能测试合格线。同时达到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测试合格线的考生,方具备转段录取资格。由试点本科院校依据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结合过程考核及综合素质评价单独实施录取。

(二)中职学习阶段过程考核合格、文化素质测试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且符合市教委制定的免试政策的学生,可免职业技能测试升入本科院校继续本科教育阶段学习。

(三)若学生放弃转段录取或过程考核不合格者,符合条件的可参加普通高校其它类别招生。已被试点转段录取的学生,不得再参加普通高校其它类别录取。

(四)转段招生计划在当年下达给本科院校招生计划总量中切块安排。

(五)转段录取名单要在试点本科院校和中职学校主页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试点本科院校报市教委审定。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学管理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按贯通培养总体设计、目标阶段分解、教学分段实施的原则开展。前三年学生在中职学校学习,教学管理由中职学校为主负责实施,本科院校进行指导;后四年转段录取进入本科院校学习的学生,教学管理由本科院校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试点院校要建立健全符合“3+4”的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制定的“3+4”方案需经专家组审核通过,并报市教委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课程设置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突出实践性和技能性特点,明确课程目标的达成度。应编制符合规范、要素齐全的课程教学大纲,并且按教学大纲开展教学活动。中职学校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须向本科院校报批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中职学校与本科院校应联合行业、企业组建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试点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五条  中职学校与本科院校的教学运行应平稳有序开展,以学生学习效果为目标,结合创新创业教育要求,改革教学内容,创新教学组织方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本科院校应参与中职教育阶段的核心课程的教学指导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中职学校与本科院校在试点工作中,要强化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持续改进教育教学。试点院校应适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中职教育阶段的教学档案由中职学校管理,按中职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本科教育阶段的教学档案由本科院校管理,按高等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管理应遵循成长成才规律,坚持立德树人,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在中职教育阶段和本科教育阶段的管理分别按照中职学校和本科院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科院校的专业和学生管理负责人应提前介入中职教育阶段的学生管理,明确本科院校专业和学生管理负责人在中职教育阶段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就读于“3+4”项目的学生,在中职教育阶段和本科教育阶段除政策规定外均不得转学、转专业。学生因个人原因提出转专业、转学或其他学籍变动,一律视为自动放弃“3+4”试点项目资格,不再享有升学等方面的待遇。其他类型中职和本科教育学生不得转入“3+4”项目。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生病、参军、创业等申请休学的,执行相应阶段学生相关管理规定。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下一届开设相同专业项目试点班,可转入下一届试点班学习;下一届没有开设相同专业项目试点班,转入相近专业的其它班学习。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未通过转段升学,应作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对待,符合毕业条件的应颁发中职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试点学生采取分段学籍注册,前三年由中职学校按相关政策规定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享受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通过转段考试进入本科教育阶段学习的学生,后四年由本科院校按相关政策规定注册普通本科学籍,享受普通本科学生待遇。

    第三十五条  升入本科教育阶段学习的学生原则上由本科院校成建制单独编班开展教育教学。学生学习地点为当年本科院校招生计划对外公布学习地点,不得举办校外办学点。学籍管理按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在校期间享受普通高校本科生的有关政策待遇。

第七章  质量监控

    第三十六条  试点院校应建立信息预警、反馈、激励与纠错机制,确保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各个环节和相关要素始终处于合理可控状态,实现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建立健全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机制和质量保障体系。

    第三十七条  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需要,适时选派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对试点院校进行教育教学督导、检查或评估,加强质量监控。各试点院校每学年末向市教委书面报告试点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试点院校应不断完善办学条件、保障教学正常工作;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试点院校,市教委将责令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减少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

    第三十九条  对于停止招生或申请停办的专业,试点院校要妥善做好后续工作,须严格按照教学质量标准和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已招录学生的培养工作,完善相关资料归档及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3+4”收费,严格执行市、区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前三年按照中职学校收费标准收取,后四年按照本科院校收费标准收取。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试点工作监督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市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对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职学校与本科院校对口贯通“3+4”分段人才培养改革试

点人才培养方案编制指导意见

(试行)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教育部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国家制度建设试验区协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17号)精神,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现就中职学校与本科院校对口贯通“3+4”分段人才培养改革试点(以下简称“3+4”)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按照“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坚持立德树人,按照整体设计、分段培养、螺旋递进、渗透贯通、改革创新的工作思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二、编制原则

编制“3+4”方案应遵循需求导向、能力本位、对口贯通、特色培养、合作育人、全面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需求导向

“3+4”要紧跟国家经济发展,优先考虑重庆地方产业发展需求,满足学生成长成才需要,促进学校发展,确定人才培养目标

和毕业要求。

(二)能力本位

将能力培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强化实践教学环节,重视学生职业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培养。

(三)对口贯通

    按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对学生思想素质、职业素质、文化素质和身心素质培养七年贯通、系统设计。将需求导向、能力本位、校企协同育人贯通到中职、本科人才培养全过程,培养符合国家要求,满足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

(四)特色培养

各试点院校应从自身实际出发,发挥优势,积极探索。在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构建、课程内容衔接与重构、教学模式创新等方面形成“3+4”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鲜明特色。

(五)合作育人

    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和实施过程,应主动争取行业、企业的参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深化产教融合,共同编制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实施教学和管理,使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既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又能够反映企业真实生产需求。

(六)全面发展

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正确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三者间的关系。注重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具备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切实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三、编制程序

(一)调研论证

各试点院校要共同开展行业、企业专业人才需求调研,找准人才定位,明确职业能力要求,确保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准确。

(二)方案研制

各试点院校要组织合作双方专业教师和行业、企业专家代表,在学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全员参与,共同研制分段人才培养方案,并开展对方案的论证工作,确保方案合理。

(三)专家审议

市教委组织专家,对各试点院校编制的人才培养方案,从可行性、科学性、衔接度等方面进行审议。

(四)审核备案

“3+4”方案须上报市教委审核备案,以确保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方案实施过程中,应根据重庆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发展需求变化,适时组织修订“3+4”方案,确保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各个环节和相关要素始终处于合理状态,实现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修订内容需报市教委审核备案。

四、编制内容

(一)中职教育阶段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中职教育阶段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以教育部颁布的中职专业教学标准为依据,具体内容、构成要素及编制格式见附件1。

(二)本科教育阶段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本科教育阶段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以教育部颁布的本科专业教学标准为依据,构成要素及编制格式见附件2。

五、编制要求

“3+4”方案的编制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符合教育部相关课程设置要求,符合专业教学标准。方案应重点明确公共基础课与专业课的要求、实践课比例要求、职业技能证书要求和毕业标准要求。

(一)中职教育阶段要求

1.符合课程设置及总学时要求

中职教育阶段的课程分为两类:一类为公共基础课,包括德育、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课,以及物理、化学等其他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类课程。另一类为专业课,包括专业核心课和专业方向课。公共基础课程要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加强与学生生活、专业和社会实践的紧密联系。专业课程的设置,要紧密联系生产劳动实际和社会实践,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并注意与相关职业资格考核要求相结合。

中职教育阶段的课程教学总学时不低于3000学时。其中公共基础课程总学时占比不高于50%。

2.明确中职教育阶段培养目标达成要求

专业培养人才规格的设置,要能完全支撑中职教育阶段培养目标的达成。课程设置能够完全达成人才培养目标要求。

3.明确中职教育阶段与本科教育阶段贯通课程之间的衔接

对于与本科教育阶段贯通培养的相关课程,要有各课程的贯通情况说明,或有中职与本科贯通教学课程实施情况安排表。

(二)本科教育阶段要求

1.符合课程设置及总学分要求

本科教育阶段课程设置要突出学生专业理论的提升和专业综合能力素质的实现,以实现应用型本科人才的培养。实践教学课程的设置比例,工科为总学分的30%左右,其它专业为25%左右。

总学分设置要求:除个别课程1学分/32学时外,其它课程按1学分/16学时计,实践专周按1学分/1周计,工科专业总学时不超过180学分,其他专业不超过175学分。

2.明确本科教育阶段培养目标达成要求

本科教育阶段毕业要求(培养规格)完全支撑培养目标的达成,课程体系能完全实现毕业要求。

各专业对毕业要求的达成,均要通过课程体系矩阵呈现对毕业要求实现的达成关系(见附件3)。

3.规范专业核心课程和主要实践环节

要与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2012版)相吻合。

附件1:中职教育阶段专业教学标准编写框架

            中职教育阶段专业教学标准编写框架.docx


           附件2:本科教育阶段人才培养方案构成要素及框架

            本科教育阶段人才培养方案构成要素及框架.docx


           附件3:专业人才培养毕业要求实现矩阵

            专业人才培养毕业要求实现矩阵.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