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教职成发〔2016〕18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校,有关单位:
现将《“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一体化培养改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一体化培养改革试点人才培养方案编制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4月11日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一体化培养
改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教育部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国家制度建设试验区协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17号)精神,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推进重庆市“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一体化培养改革试点(以下简称“五年制”高职)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年制”高职是指以培养专科层次应用型高技能人才为目标,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实行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一体化五年制教学的高等职业教育。毕业后取得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毕业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 “五年制”高职应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整体设计、一体化培养的原则,实现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有机衔接,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经批准参加“五年制”高职改革试点的学校及相关单位。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五条 市教委统筹管理试点工作。负责审批“五年制”高职的试点专业、招生计划;统筹中职招生和转段考试工作;建立健全 “五年制”高职改革试点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和评估体系;实施过程管理,对试点院校进行督导、检查;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对试点院校予以相关政策支持。
第六条 市教育考试院负责招生考试和转段文化素质测试的相关工作,对职业技能测试工作进行指导、审核和备案。
第七条 高职院校负责指导中职学校试点工作的开展和人才培养质量监督;与中职学校共同编制试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与中职学校、行业企业共同组织职业技能测试的相关工作和招生工作。
第八条 “五年制”高职前三年中职学校是人才培养及管理主体,后两年高职院校是人才培养主体、中职是管理主体。试点中高职院校共同编制试点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配置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和齐备的教学设施,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加强过程管理;中职学校接受高职院校的质量监督,与高职院校共同实施过程考核。
第三章 专业遴选
第九条 专业遴选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和紧缺人才的需求,优先支持与重庆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对接紧密,尤其是培养周期长、技能开发早的专业。中职学校开展试点的专业原则上应为示范、重点(特色)专业。高职院校根据国家颁布的高职专业目录,对接与中职学校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
第十条 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试点学校和试点专业的遴选工作。高职院校与拟合作的中职学校研究方案,并牵头向市教委申报。市教委组织专家评审,审批试点院校和试点专业。
第四章 招生考试
第十一条 计划核定。市教委根据全市中职、高职发展情况,结合行业发展需要及招生学校专业培养能力、办学条件,核定下达“五年制”高职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突破。
第十二条 志愿填报。我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按市教委统一安排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学校代码和专业代码分别填写试点中职学校代码和中职教育阶段专业代码。考生填报的志愿作为投档录取的唯一依据。
第十三条 统一考试。报考“五年制”高职的考生,必须参加当年的初中毕业暨高中升学考试。
第十四条 投档录取。市教委依据考生的初中毕业暨高中升学考试成绩划定最低送档分数线,并根据招生计划实施录取。考生在被“五年制”高职录取后,不得被其他中职学校录取。考生在录取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学校按市教委统一安排注册后方取得有效学籍。
第十五条 试点院校应将试点有关内容,包括招生计划、招生对象、就学形式、学习地点、培养目标、学习年限等明确告知学生、家长及社会。严禁任何学校利用虚假广告或不实之词招揽学生,引发社会不稳定。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取消“五年制”高职办学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试点学生要进入高职专科阶段学习,需通过过程考核、综合素质评价和转段考核。
第十七条 过程考核。过程考核方案由试点院校共同制定,报市教委备案后,在学生入学第一个学期向学生公布。过程考核采取与学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牵头高职院校指导对口中职学校具体组织实施。过程考核的内容、标准由合作双方共同商定,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思想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二)完成前三年学习任务。学生在前三年学习期间,所有课程总评成绩必须达到60分或合格。
(三)学生在前三年学习期间,过程考核经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累计不超过3门。
(四)至少2门核心课程由高职院校或第三方命题考核。
(五)获得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综合素质评价。试点学生在完成中职教育阶段学习、进入高职专科阶段学习前,必须在过程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接受并通过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形式由试点院校共同确定,主要评价学生德育表现、专业综合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
第十九条 转段考试
(一)学生中职学习期间的过程考核及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并符合高考报名相关条件,方可报名参加转段考试。转段考试由“文化素质测试+职业技能测试”组成,总分750分。
文化素质测试:主要对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内容进行测试,实行三科合卷,各科100分,满分300分。
职业技能测试:职业技能测试科目(含职业技能证书认定)标准、内容由试点院校自主确定,原则上每个专业可在其专业核心课程中随机确定3门,每门课程分值各150分,满分450分。
(二)文化素质测试由市教育考试院组织,区县考试机构实施。职业技能测试实施方案由高职院校联合中职学校制定,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转段录取
(一)转段录取由市教委统筹,纳入当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录取管理。市教委划定转段考试文化素质测试合格线,试点高职院校自主划定职业技能测试合格线。同时达到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测试合格线的考生,方具备转段录取资格。由试点高职院校依据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结合过程考核及综合素质评价单独实施录取。
(二)学生在中职学习阶段过程考核合格且符合市教委制定的免试政策者,可免试升入高职专科阶段学习。
(三)若学生放弃转段录取或过程考核不合格者,符合条件的可参加普通高校其它类别招生。已被转段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其它类别招生。
(四)转段招生计划在当年度高职院校招生计划总量中切块安排。
(五)高职院校拟录取的学生名单要在试点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主页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试点高职院校报市教委审批。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试点中职学校要建立健全符合“五年制”高职人才培养的教学管理制度,确保管理规范。
第二十二条 高职院校与中职学校共同编制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需经重庆市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工作专家组审核通过,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课程设置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突出实践性和技能性特点,明确课程目标的达成度。应编制符合规范、要素齐全的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并按照教学大纲开展教学活动。中职学校课程教学大纲须向高职院校报批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中职学校与高职院校联合行业、企事业单位按专业组建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试点专业人才培养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中职学校与高职院校的教学运行要平稳有序开展,以学生学习效果为目标,结合创新创业教育要求,改革教学内容,创新教学组织方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中职学校与高职院校在试点工作中,要强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改进教育教学,中职学校要适时组织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方案有重大调整的需经高职院校同意后,报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教学档案由中职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管理应遵循成长成才规律,坚持立德树人,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在中职教育阶段和高职专科阶段的管理分别按照中职学校和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中职学校试点专业班级学生管理应实行辅导员制度,辅导员队伍建设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十条 就读于“五年制”高职人才培养项目的学生,在五年学习期间除政策规定外均不得转学、转专业。因个人原因提出转专业、转学或其他学籍变动,一律视为自动放弃“五年制”高职人才培养试点项目资格。其他类型中职和高职教育学生不得转入“五年制”高职人才培养项目。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生病、参军、创业等申请休学的,执行相应阶段学生相关管理规定。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下一届开设相同专业项目试点班,可转入下一届试点班学习;下一届没有开设相同专业项目试点班,则转入相似专业的其它班学习。
第三十二条 未能通过转段考试的学生,应作为中职学校学生对待,符合毕业条件要求的颁发中职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五年制”高职学生采取分段学籍注册,前三年由中职学校按相关政策规定注册中职学校学籍,享受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通过转段考试进入高职专科阶段学习的学生,后两年由高职院校按相关政策规定注册普通高等职业专科学籍,享受普通高职专科学生待遇。
第七章 质量监控
第三十四条 试点院校要建立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机制和质量保障体系。
第三十五条 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需要,适时选派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对试点院校进行教育教学督导、检查或评估,加强质量监控。各试点院校每学年末向市教委书面报告试点情况。
第三十六条 不断完善办学条件、保障教学正常工作,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减少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
第三十七条 对于停止招生或申请停办的专业,试点院校要妥善做好后续工作,须严格按照教学质量标准和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已招录学生的培养工作,完善相关资料归档及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五年制”高职收费应严格执行市、区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前三年按照中职学校收费标准收取,后两年按照高职院校收费标准收取。
第三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监督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市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对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一体化培养改革试点人才培养方案编制指导意见
(试行)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教育部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国家制度建设试验区协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17号)精神,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部分<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目录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2〕21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制订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的意见》(教职成厅〔2015〕5号)要求,现就“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一体化培养改革试点(以下简称“五年制”高职)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按照“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坚持立德树人,按照整体设计、分段培养、螺旋递进、渗透贯通、改革创新的工作思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用型高技能人才,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二、编制原则
(一)需求导向。要深入开展行业企业调研,分析和研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关注本专业领域技术发展趋势,了解行业企业人才需求,努力使人才培养方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要遵循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处理好行业需求与人才培养的关系,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与人才培养工作相对稳定性的关系。
(二)能力本位。要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能力培养要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使学生掌握从事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
(三)学生中心。要树立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指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学会学习、学会发展、学会创新。
(四)合作育人。试点院校要主动争取行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共同编制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实施教学和管理,使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既符合教学规律,也能够反映企业真实生产需求的特点;试点中职学校和高职院校要紧密合作,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的贯彻落实。
(五)系统设计。编制过程要坚持统筹规划,遵循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尊重学生认知规律,整体设计人才培养方案,避免中高职教育阶段课程内容的简单重复和叠加,形成中高职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应用型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
(六)坚持全面发展。要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正确处理好德育与智育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三者之间的关系。注重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具备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切实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三、编制内容
(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基本框架
1.专业代码、学制与招生对象
专业代码中职教育阶段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为准,高职专科阶段以《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为准,学制五年,修业时间可延长三年。
2.培养目标及规格
主要包括:培养目标、职业岗位分析(专业定位)、人才培养规格(包括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要求)、就业岗位与职业资格证书。
3.人才培养模式及课程体系
主要包括:人才培养模式(应实施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设计(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体系)、课程设置(公共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及素质教育课程设置)。
4.教学运行与实施
主要包括:教学运行设计(应根据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对整个教学过程进行顶层设计),教学计划实施(包括学期教学进程安排、分学期理论课程教学安排、实践课程教学安排及学时),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本专业可考取的职业资格证书种类、证书的内容和等级、颁证部门、考试时间安排等内容),学生素质拓展等安排。
5.毕业条件
主要包括: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等级考试、职业资格证书、素质考核要求等。
6.保障条件
主要包括: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课程教学资源建设、师资队伍、实习实训条件,考核评价方式等内容。
7.建议与说明
主要包括:对教学安排中不够具体或明确的内容作补充说明,如顶岗实习的内容、实习的组织形式、对学生的要求、考核评价等,各集中实践教学课程的考核要求等,毕业设计的内容、要求、组织形式和考核方式等;对教学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预案,教学实施过程中的保障措施等。
(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要求
1.教学时数
每学期的教学周数为20周,其中包含一周的考试周及法定的节假日,最后一学期包含一周的毕业答辩周。五年总学时约为4800~5100学时,公共基础课程要求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选修课程的教学时数占总学时的比例应不少于5%,实践性教学环节学时数原则上应达到总学时的50%左右(入学教育、军事技能训练、毕业教育、社会实践活动不统计在实践教学学时内)。顶岗实习累计时间原则上为半年,前三年必修课和选修课教学周学时宜控制在26~28学时,后两学年周学时控制在22~24学时。
2.课程设置
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素质教育课程等类别。
公共基础课程包括:德育课、思想政治理论课、语文、英语、数学、艺术、历史、体育、计算机基础、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安全教育、就业指导、创新创业教育等,课程设置应符合教育部和市教委的有关规定。
专业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及专业实践课程,专业课程设置要实现课程理论和实践的有效结合,专业实践课程依据专业教学需要确定,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为顶岗实习,可要求学生结合顶岗实习岗位实际完成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
素质教育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素质拓展、社会实践等课程,课程的开设应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
四、编制程序
(一)调研论证。中高职院校应开展行业企业专业人才需求调研,掌握人才需求状况,明确人才需求层次和定位,就人才培养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分析,确保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
(二)研制方案。在调研的基础上,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联合行业企业专家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研制,并组织召开专业指导委员会会议,研制形成“五年制”高职人才培养方案。
(三)专家审议。市教委组织专家组,对试点院校编制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确保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审核备案。通过专家组审议的人才培养方案须报市教委备案,以确保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持续改进。人才培养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行业发展及技术变化情况,进行适时修订。要形成人才培养方案的持续改进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能适应新的需要。修订内容需报市教委审核备案。
五、编制要求
(一)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人才培养目标要定位在为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培养具有良好职业素养、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应用型高技能人才。人才培养规格要体现工作岗位对人才综合素质、基础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具体要求,有相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要求。
(二)人才培养模式要求。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构建,要从职业分析入手,基于职业领域工作过程中的典型工作任务,围绕培养目标对人才的基础知识、专业技能、职业素质的要求,以就业为导向,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构建人才培养模式。注重学习项目与工作任务对接、学习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习环境与企业职场对接,学校教师与企业师傅对接,实现专业学习与真实职业训练有机对接,实现应用型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
(三)课程体系要求
1.体现中高职衔接所需专业课程的统筹安排,满足五年一体化整体课程设计与人才培养持续教育教学的需要。要按照以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设计通识性课程。
2.要对照岗位职业标准设置课程,保证培养的学生能适应职业岗位的要求,并满足学生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3.专业课程设置要与职业资格证书有机衔接,教学内容要与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资格制度相适应,把“双证书”制度纳入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
4.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生全面发展需要,开设与专业有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类专业课程及人文素养类课程,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四)教学与评价模式要求。倡导以学生为中心,根据学生特点,实行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等多种形式的理实一体教学模式,在做中学、在学中做。建立科学客观的教学评价体系,根据课程特点,建立注重学习结果与学习过程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根据专业特点,建立学生、教师、家长、行业企业相结合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机制。
附件: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参考格式)